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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的标签及包装合规要求 审核办理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57        返回列表
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标签应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新旧法规对国外企业准备的文件要求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变化很大的是标签部分。旧法规中对“原料组成”和“声称”没有要求,新法规则要求原料组成降序排列,如果有成本、功能、特性的声称要求,需要具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新规中的《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对宠物食品的标签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标签应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

进口宠物食品的标签及包装合规要求

1、宠物饲料标签定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2、标签内容基本包含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口登记证号、产品复核检测编号、声称、强制性标识内容、宠物饲料产品免费产品和委托加工的标示。

(一)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

1、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1.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

2.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3.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1.“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

2.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3.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

3、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

4、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位于主要展示版面(醒目位置)

2.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强调其中部分内容(划线、圈框等)

3.可以同时标示商品名称,但要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产品名称应当一致

(二)原料组成

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饲料原料品种名称以及类别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

1、“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 调味和诱食物质类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以及类别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2、“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 调味和诱食物质类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以及类别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三)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

1、宠物配合饲料必须标识分析项目: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赖氨酸(犬粮)、牛磺酸(猫粮)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至少应当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3、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至少应当标示水分。

(四)净含量

1、由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位于产品名称(通用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

3、固态产品用质量标示,半固态和液态产品用质量或体积标示

4、质量标示:净含量不足1千克,以克或者g为单位;超过1千克的, 以千克或者kg为单位。

5、体积标示:净含量不足1升的,以毫克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超过1升的,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

(五)贮存条件:如何贮存

(六)使用说明:如何使用

(七)注意事项:必须注明,例如: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

(八)生产日期:

1、标示完整的年月日信息,例如:生产日期:2010年03月20日/生产日期(月/日/年):03 20 2010

2、如生产日期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位置。

3、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不得篡改。

(九)保质期:

宠物饲料产品保质期分为三种标示方法:

1、可以使用月、日、天、年作为单位。示例:保质期180天;24个月;2年

2、可以使用到期日标示。示例: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3、可以使用zui佳使用时间标示。示例: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食用佳

(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1、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外,还需写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宠物零食),无需标示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号。

3、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十一)进口登记证号

(十二)产品复核检测编号

(十三)声称:成分声称、功能声称、特性声称

(十四)强制性标识内容:

1、宠物饲料产品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2、含有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3、为满足宠物特殊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

(十五)宠物饲料产品免费产品和委托加工的标示:

1、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赠品”、“非卖品”或者“试用装” 等字样。

2、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